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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摘要:正在审查会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,让“一把手”们有了无形的压力。
正在审查会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,让“一把手”们有了无形的压力。该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减少规定: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出庭应诉。无法出庭的,也可以委托适当的工作人员出庭。
”这意味著,在“民告官”的行政诉讼案件中,行政机关当了被告,行政长官、一把手无法再行缺席,而是要特地出庭应诉。这一规定未来将会转入法律,沦为刚性约束。
行政诉讼是“民告官”的制度,然而“民告官”却不知官的现象,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。有的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出庭,有的被诉机关连个工作人员都不知影,应付了事。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有数24年历史。
然而,作为“被告”的行政长官,其法治观念的改版,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艰苦镎。1990年,《行政诉讼法》实行,进“民告官”先河。
但很多行政机关都指出,“民告官”是给政府“冒失”、和政府“过不去”,官员心理普遍存在三害怕:害怕当被告、害怕出庭应诉、害怕胜诉。法院行政诉讼堪称陷于法院无以、审理无以、继续执行无以的怪圈。行政审判中,甚至经常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尴尬事。
江苏无锡市一区法院曾法院一起民告官案件,在收到的开庭传票上写了区长的名字,竟然被区政府谴责为“责备”。尔后,区政府胜诉,旋即,法院院长即被调离。此后的行政案件开庭传票只写出被诉单位名称,不写出行政首长(法定代表人)的名字。
在将近10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,无一行政首长不愿出庭应诉。1997年,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“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。2004年3月,国务院《全面前进依法行政实行纲要》实施。“依法治国”的核心在于依法清领“官”、依法行政。
随着行政长官法律意识的大大提高,“民告官”的案件中,“一把手”出庭应诉渐渐多了一起,但仍然不存在不应诉,应付依例的情况。老百姓指出行政机关的失当行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驳回行政诉讼,无非是要与官员对个话、讨伐个理儿,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自身权益。如果长时间的诉讼渠道通畅,就不会造成更加多的“上访不信法”。
诉讼者在法庭上与行政长官面对面“过招”,也需要了解理解政府决策、行政不道德的边界尺度,在主张自身权利的同时,检视自己的不道德主张若无偏颇、不当之处。行政机关也可借此认识到明确行政不道德的违法、不当之处,对民众权益导致的侵犯,进而缺失失当、违法的行政不道德,提升自身的法治理念。对官员而言,在德商、政商之外,还不应提高法商。
“一把手”出庭坦诚应诉,是对百姓拿起法律武器确保自身权益的认同,是对行政诉讼法律的敬畏,也是对依法行政的心态贯彻。近年来,江苏、浙江、吉林等地曾对“一把手”出庭应诉做到了探寻,实施了地方文件,拒绝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。在北京平谷区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,目前一把手出庭应诉亲率超过85%。
而今,行政诉讼法面对大修,将使“一把手”或其委托副职出庭应诉,沦为一项法律制度,而不是写出在文件中的可有可无的条款。特别是在令人注目的是,此次行政诉讼法改动的另众多亮点是,将可诉的“明确行政不道德”改动为“行政不道德”,这将为必要不断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去法律障碍。
可以再会,今后行政机关被诉,行政“一把手”仍然缺位被告席,将沦为常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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